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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24

2004年2月24日

深盐府[2004]7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盐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及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适用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定额补助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盐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域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工程监理责任制;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计划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核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初步设计概算,工程结算,编制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

(二)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和产权登记;

(四)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审计;

(五)区建设部门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招投标(限额以下)、建筑安装的质量和安全施工、材料检测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区监察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投标评审、资产登记与移交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区土地开发中心是区政府授权委托,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区财政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区土地开发基金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各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其它机构也可在取得政府委托的前提下,负责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依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向区计划部门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的申报没有时间限制。

申请项目立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区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和拟建规模的初步设想;

(三)项目功能需求、建设环境、条件及配套设施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五)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七)其它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土地开发基金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由区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立项申请受理后,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符合立项条件的,主管部门应报区政府批准。

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区计划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依此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向社会征集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列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概况;

(二)资源条件及外部协作条件评价;

(三)建设规模、标准与功能;

(四)建设地址选择;

(五)工程和主要设备方案选择;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与消防设施;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

(十)财务评价、国民经济及社会评价;

(十一)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

(十二)研究结论与建议。

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区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费用在政府投资计划中列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红线确认的条件下方可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报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并通过区领导、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会审。

第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区属有关单位、区国土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将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上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区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预算及土地开发基金规模和建设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核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准。

第十七条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对因不可预见因素的应急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直接向区政府申请,区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项目建设单位由区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征求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需项目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报批。设计方案一经批准,项目使用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更改设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因不可预见因素超出预算的,由区计划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增加在5万元以内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变化单项每次超过5万元的,需经过计划、审计部门现场核实,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设计文件组织招投标和施工。确须变更设计的,应经项目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时,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参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确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投资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且需要追加投资的,可作为追加投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区审计部门决算审核意见和超支情况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由区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决算编制完成30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向国土部门申办房地产证。

第二十七条  区计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提交区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审查

项目后评价内容包括从项目建议书提出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全过程,主要有:项目立项决策后评价、物料采购后评价、勘察设计后评价、施工后评价、投入使用运行后评价和项目效益后评价等。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对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建立资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过程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区财政部门于每月第六个工作日前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情况抄送区计划、审计、监察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可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工程中标总额20%的预备费,在工程竣工决算前累计拨款额一般不超过已批准项目总投资的90%。剩余资金在项目决算后予以支付,但项目建设单位应保留工程造价5%的维修保证金。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三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文书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开工、拨款、移交及固定资产登记、组织工程招投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决算。区审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决算报告4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意见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审计部门的区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者区审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应对预算、预算执行(包括招投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财务收支)和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进行预算审计;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对不足100万元的项目或工程子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区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负责监督,但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有意拆分项目。委托审计发生的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审定价25%的项目必须记录在案,并通报区计划、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部门和机构必须给予配合。

第三十五条  区计划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并向区政府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前通过盐田信息网(http//www.yantian.gov.cn/)、有线电视、政务大厅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工程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的意见、结论严重失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1998]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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